记51分+罚款5400元+拘留10日 经调查,肇事司机叫朱某,26岁,湖北人。 据朱某交待,前一天晚饭过后,他开车载着朋友一起到杭州西湖边游玩。 凌晨时分,在返回萧山途中因肚子饿,便找了一家小饭店吃夜宵。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的啤酒。 夜宵过后,驾车行经103省道蜀惠路路口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 当时,朱某觉得摩托车没有摔倒就直接驶离了现场。 在开出一段距离后,发现自己的左侧反光镜不见了,便又返回现场寻找。 在见到摩托车驾驶员后,因一时气愤便踢了对方几脚,随后才又驶离了现场。 虽然朱某投案自首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但是交警调查所得的多项证据均可证明朱某酒后驾车的事实。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第5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因此,最终朱某被认定为酒驾。 同时,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朱某的机动车临时号牌还存在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 6月25日,朱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逆行行驶这五项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合并处罚,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记51分。同时,朱某打人的情况也被移交派出所处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驾驶证将被扣留,驾驶人需参加满分学习培训,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合格后,清除记分发还驾驶证。 而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除了参加科目一的理论考,还需要参加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也就是说,朱某除了参加满分学习培训外,还需参加科目一、科目三的考试,合格后驾驶证分数才会清除,驾驶证才可以发还给他。 交警部门在此提醒,生命只有一次,切勿酒后驾驶,同时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事故逃逸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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