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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游泳一人溺亡 同伴是否担责?
2019-06-11 09:07:22杭州网

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野外游泳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因大多数人对野外水塘、水库或者江河等地的环境不甚了解,容易引发事故。然而每年夏季,中小学生甚至成年人在野外游泳溺亡的事件总会见诸媒体,教训十分惨痛。一旦发生这样的不幸事件,死者的生命无法挽回,结伴同行者可能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去年夏天,在一家企业打工的左师傅,趁午休与同事结伴去厂区外的池塘游泳。有同事提醒左师傅,池塘水深危险注意安全,但他仍旧继续游向池塘的深水区。十多分钟后,同事发现左师傅溺水,于是报警,但最终左师傅抢救无效身亡。

左师傅的家属认为,左师傅是在几名同事邀请下去池塘游泳,几人理应互相照应,但事发前大家均未准备救生器材,且在游泳过程中未及时关注左师傅的情况,都应该为溺亡负责。于是,家属将同去游泳的几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钢认为,左师傅是身心健康的成年人,应该熟悉自己的水性,而且对同事提醒池塘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对溺水事故左师傅本人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那么,结伴同去游泳的同事是否对左师傅有安全保障义务?

曹律师认为,如果是在公开营业的游泳馆中,同伴之间并不存在此种安全保障义务。但当该游泳场地为陌生水域,而且左师傅同事对该池塘水深及危险程度是明知的,那么这些同事与左师傅就存在相互帮助和在伤害发生时给予及时救助的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当然,因为左师傅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同事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必然远远小于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此外,也应考虑池塘的管理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池塘管理人未采取设置防护栏、竖立警示牌等防护措施,一旦被认定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几名被告作为左师傅游泳的同伴,对左师傅负有相互照应义务,但几人均未及时发现左师傅异常并进行救助,对左师傅的死亡有一定过错。但事发后进行了积极救援,过错程度较轻。其中两名同事作为邀请左师傅游泳的人,且相对熟悉环境,与左师傅一同前往深水区,三人之间负有更大的相互照应义务。

法院判决:邀请左师傅的两名同事各自赔偿2%的经济损失,其他同事各承担原告合理损失0.5%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炎炎夏日酷暑难当,大家在选择以游泳方式避暑时,必须选择正规的游泳场所,并自行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千万不要到野外游泳,更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

来源:萧山日报    作者: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郑海云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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