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熊师傅一家因面临拆迁,需要把部分家具运送至乡下亲戚家暂存,便请同村一直从事电动三轮车运货服务的汪师傅运输家具。 因路途较远家具较多,汪师傅提出按次数结算费用不划算,以每天40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汪师傅将第一批家具运到目的地后,在返程途中因车辆侧翻受了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汪师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师傅赔偿30万元。 汪师傅认为:熊师傅认可他的工钱是一天400元,工资为计时工资,不以成果为计酬依据,双方应为雇佣关系。他返程途中是为熊师傅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损失必须得被告方熊师傅承担。 但熊师傅认为,双方应为承揽关系,原告返程途中发生意外,被告仅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对此,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子律师表示,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汪师傅有权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方式,劳动工具也是他提供的,仅凭一天400元工钱的约定无法证明双方系雇佣关系,双方应为承揽关系。而被告选择没有运营资质的原告进行运输,存在选任过失,应在相应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组织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熊师傅一次性支付汪师傅5万元,此事作一次性了结处理。 张律师提醒: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尽量将双方初始约定书面化。 若当初熊师傅在单据上简单标注运输费用,或者在结算的时候将结算依据注明并由原告确认,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尽量减少损失。 对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如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要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