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通讯员 萧检 记者 黄洪连)近日,由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瞿某、卜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又一例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
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瞿某、卜某某、孙某某、俞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套路贷”行为,陆续加入并逐步形成了以瞿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2017年5月,瞿某成立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并建立微信群对贷款业务进行联络、决策。2017年9月,俞某某通过淘宝定制了瞿某、卜某某、孙某某、俞某某4人的名片,有组织地在萧山区某街道一带对他人以虚高借条、层层平账、做假流水等手段进行“套路贷”。其间,被告人采用高音喇叭滋扰、汽车堵门等“软暴力”手段勒索财物,或通过虚高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在补充侦查时,积极指导侦查机关注重客观性证据的调取,经过深入挖掘,初步认定了瞿某的首要分子身份。在审查聊天记录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几人曾制作名片的细节,在侦查机关的协助下,从制作方调取了相关人员的名片模板,进一步印证了犯罪组织的架构,并将瞿某甲从犯罪集团成员中剔除,做到了不枉不纵。 在诸多客观性证据的支持下,法院认定瞿某、卜某某、孙某某、俞某某结伙实施3次以上敲诈勒索、诈骗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瞿某对该犯罪集团所涉贷款业务有主导权、决策权,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因犯诈骗罪,瞿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