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5:35,滕女士来电:前天早晨9点多,我在屏风街菜场遗忘了一只皮夹在摊位的台面上,发现时已经10点多了,我回到菜场去找,调了监控,看到有一个男的9点52分拿了我的钱包。我可以提供监控翻拍的画面。
我钱包里有一张超市卡,卡里有600多元,昨天早上11点我就去挂失了,今天得知挂失的结果,卡里的钱全部被用完了,在皇亲苑联华超市消费的,动作也是快的。我钱包里还有几张储值会员卡,价值大概两三百,现金100的样子,还有两串钥匙。我就想找到这个人,让他把钥匙和钱还给我。
前日14:15,吴先生来电:我住在城西,我老婆前几天掉了一个钱包,钱包里有一张物美超市卡和200多块钱现金,后来有人捡去而且拿超市卡去消费了。我到超市去查,超市工作人员查到谁用我的卡在消费,但不肯告诉我姓名,给了我对方的电话。
对方是个女的,我老婆电话打过去好好跟她说,但她不承认捡了我的卡。我找了派出所,警察说我们只能帮你问一下,如果她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结果警察打电话给对方,她还是不承认捡了我的卡。超市卡里只有100多块钱,加上现金也就500元不到,钱不多。我老婆50多岁,她跟我说算了,我就有点心不甘啊!
记者郑亿:滕女士和吴先生老婆的情况,都是典型的遗忘物行为。这类情况的求助,快报热线一年中会接到很多很多,除了钱包,手机、随身包包等物品也都是很常见的遗忘物。
遗忘物不归公安机关处理,报警不会受理,所以,绝大多数市民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有抓瞎的感觉。快报前段时间还为此专门做过一个专题报道,请律师回答公共场所遗忘了东西该怎么办。
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杨甜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遗忘物如果被他人擅自拿走,这里可能会涉及刑事和民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控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另外,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杭州地区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可能要达到20000元以上。
其次,如果达不到构罪标准,根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物主可以起诉侵权人返还原物,这就是一个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会相对慢一些。
此外,如果将捡走遗忘物一方的监控截图随便发到网上,有可能会超过合理维权的边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没有通过司法机关审理的情况下,对于侵占行为对象以及最后的法律定性都还没确定,个人或普通单位是不能擅自公布监控截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