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读者发微信询问这样一个问题,大家来看看律师的回答,如果你们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微信我们。
我今年60岁,前夫去年因病猝死。
10多年前前夫将家中的两幅名画,分别是潘天寿和陆俨少的,存放在他亲妹妹家。(当时他和我已经离婚了,也许他怕我拿走,就放到他妹妹家去了。)
关于存画这件事,生前他留有字据为证。
他突然去世,我们拿着他的字据问他妹妹要回,但他妹妹说老早阿哥分别以1万、3万的价格卖给她的,让她拿出证据或收条均说没有,并说当场只有她老公在场。
如今,这两幅画毛估估上百万了。我想拿回属于我女儿的东西,女儿还小,没有能力和他们抗衡。我们就一个女儿。
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法律上一般推定占有人为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有相反证据除外。
如果情况如你所说,根据《合同法》规定,你前夫和妹妹之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
现在,你前夫妹妹说,前夫已经将两幅字画卖给她,并按照约定交付了字画。她虽拿不出证据或收条,但因为占有的时间较长,所以说法有一定合理性,因其占有字画的事实,她的初步主张成立。
如果你女儿要求你前夫妹妹归还字画,需要证明字画属于你前夫的遗产且你前夫与他妹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你女儿能证明她是两幅画的权利人(即可以理解为她有权占有这两幅画),那么依据《物权法》,她可以请求前夫妹妹返还画。
特别要提醒的是,因您前夫已经去世,如果起诉需要由女儿及其他有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您前夫妹妹已经拒绝归还,同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你老公妹妹拒绝归还的,从拒绝归还的次日起计算两年,但有证据证明你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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