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富阳法院民三庭缺席审结了一起由一棵桂花树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王大伯支付物业费1000余元。
事由:
桂花树枯死,老人拒缴物业费
2010年年初,退休的王大伯和老伴用攒下来的钱在富阳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让王大伯开心的是,楼下绿化带里有棵桂花树,他茶余饭后在客厅晃悠到窗口时就可以看到。金秋时节,扑鼻桂花香更让人心醉。
可2013年秋天,王大伯却再也闻不到那股清香了。不知道什 么缘故,楼下的桂花树无缘无故地死掉了。
小区的物业公司让人把枯死的桂花树挖走了,却一直未能补种一棵。
王大伯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一直没有结果。
如今,每当王大伯信步走到窗口时,只能看到一个破败的树坑,让他很不爽。
于是,2013年年底,到了缴纳年度物业费的最后期限了,王大伯愣是不去交。
小区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缴,王大伯也全然不当一回事。
小区物业公司只得一纸诉状将王大伯告上法院。
审理:
法庭调解不成,老人拂袖而去
开庭当天,鉴于涉案标的较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苦口婆心地做王大伯工作,可王大伯怎么都听不进去。
他认为,交物业费可以,但须等到物业公司把桂花树补种好后再交。
无奈,承办法官只好开庭。一见法官坐到审判台上,宣布开庭纪律,王大伯却立马拂袖而去。
任凭书记员怎么劝说,他就是不肯回到被告席上参加庭审,承办法官只得缺席审理该起案件。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承办法官遂当庭缺席判王大伯支付物业费1000余元。
说法:
凡是具体业主,无权起诉物业
该案主审法官说,尽管物业服务合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但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在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则有权依法起诉具体的业主。
但反过来,如果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具体的业主不能作为原告来起诉物业公司,而应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物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