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浙江将实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具体怎么算,随小布一起来看~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工资总额两部分,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竞争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功能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60%,由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效益预期情况等合理确定,比重三年内保持不变。 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挂钩。 效益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当年净利润等效益指标、人均利润等劳动生产率指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的增幅挂钩。 竞争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效益指标占60%,企业可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 劳动生产率指标占20%,企业可从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占20%,主要是人工成本利润率。 功能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效益指标占50%,企业可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 任务完成率指标占30%,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功能任务类指标得分情况,该指标增长率在±15%之间合理确定。 劳动生产率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占20%,具体指标选取后一定三年。 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同比未提高、或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倍以上的,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度经清算后的工资总额为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重大兼并重组等情况,对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探索开展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