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主持 郑炜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周某,姚女士带着女儿与陈女士夫妇一家三口等人在某餐馆聚餐。本是一次愉快的聚会,没想到中途却发生了事故:当餐馆服务人员将一个装满开水的水壶放在餐桌转盘上,没有做任何提示便离开了。而陈女士的儿子小明不断转动餐桌转盘,造成转盘转速太快,开水壶滑出烫伤了姚女士及其女儿。 经鉴定,姚女士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其女儿经治疗已无大碍。姚女士认为,虽然小明未满8周岁,但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餐馆作为经营者,其服务员未履行危险告知义务,故餐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女士则认为姚女士被烫伤与他们无关。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餐馆服务员在玻璃转动的情况下将开水壶放上,且没有告知任何人,因此才发生事故。而且,事发后他们已第一时间将姚女士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1.5万元费用。餐馆也辩称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小明玩转盘的行为才是导致水壶打翻并烫伤姚女士的直接原因。 由于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姚女士将陈女士一家及餐馆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11万余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在服务员上菜之前,小明就已经开始转动玻璃转盘,其动作幅度较小,但在服务员放置开水壶并转身离开的同时,小明大幅度转动玻璃转盘,在转盘转动约两圈之后开水壶翻倒并洒出热水,烫伤姚女士及其女儿。事发过程中,小明监护人陈女士夫妇在其身边,却并未制止其行为。故陈女士夫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餐馆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其服务员在放置开水壶时没有语言提示,餐馆未尽到对危险源即开水壶的提醒义务和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陈女士一家及餐馆应赔偿姚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根据赔偿责任及实际支付原则,陈女士夫妇与小明连带赔偿姚女士6.8万余元;餐馆赔偿1.6万余元。 律师在此提醒:孩子玩性大,对事情发展后果的预判性差,建议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对视野中孩子的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对餐饮过程中的危险源也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