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暴力催收、校园贷和高利转贷
5月4日,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一则通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校园借贷、暴力催收等行为,明确未经批准不得设发放贷款业务机构,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业务。专家解读称,民间借贷正呈现出非互助性趋势,四部委此举要求职业放贷应“持牌”,对防范金融风险起着重要作用。
4项非法活动被禁止
《通知》中明令禁止了4项非法活动,将校园贷、高利转贷、暴力催收等人们深恶痛绝的行为都囊括其中,并对银行从业金融人员从事借贷业务进行了约束。具体为,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有银行业人士表示,“民间金融也是金融的一部分,如果酿成了风险,同样会对正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所以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该银行业人士分析认为,两者之间的风险会相互传染,主要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利率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天然存在利差,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不当可能会流向民间借贷,最终难以收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认为这则通知对于出借人、放贷人,还有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处理哪些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这就意味着,职业放贷应“持牌”。
违法行为该如何依法调查处理
对于违反上述四项禁止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中还给出了依法调查处理的方式。
一是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分析民间借贷的问题时指出,从资金方来看,存在非法、变相吸收存款进行放贷、从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等情形,而非用自有资金放贷;放贷对象方也存在问题,民间借贷本是互助性的,但现在有转变为非互助性的趋势,甚至贷给学生超前消费,而不是解决借款人的实际困难;另外从催债方面来看,则是现实中的恶性催债行为,导致恶性事件频发。
在《通知》下发后该如何保证切实规范这类行为呢?有律师表示,为了更好落实四部门通知,建议在一段时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包括加大宣传力度,对反映强烈、非法借贷情节恶劣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查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