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卫红律师
深圳市的两家公司因使用相同的商号名称打起了官司,引起了当地企业同行的广泛关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须变更已经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这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事情的发生过程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原告深圳市A机电有限公司(简称:A机电公司)于2005年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超声波清洗机、清洗机配件的销售等等。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样为“A”字样的标识,而且还是广东省的著名商标。被告深圳市A洗净电器有限公司(简称:A电器公司)则于2010年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超声波洗净设备、电子机械设备的销售等等。A机电公司和A电器公司的商号名称均使用的是“A”。
2013年10月,原告A机电公司以他人的名义向某销售公司购买了“A机械型超声波清洗机PS-80”一台,该超声波清洗机上标有“A电器公司、生产日期2013年3月”等字样。原告A机电公司认为,其享有“A”商号权,且在先使用“A”品牌销售超声波清洗机,被告A电器公司侵害了其商号权。于是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A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A”字样,不得以“A”品牌销售超声波清洗机。
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告A机电公司成立在先,被告A电器公司成立在后,二者均在深圳市登记成立,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且二个公司均使用了“A”字号。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深圳市相关登记主管机关不应在其行政辖区内,准许两个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登记相同的字号(或商号)。而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优先保护。A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A”商标和“A”商号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A电器公司使用“A”商号可能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因此法院判令A电器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将“A”字样作为公司的字号使用。
从上述诉讼案件,笔者想就公司名称的相关规定向读者做个说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1)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2)字号(或商号);(3)行业或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字号(或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以及标识经营主体的功能。优先取得商号的企业享有企业商号权,以后成立的公司在同行业不能使用已经使用的商号,对于享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更加不能使用。即使获取工商登记注册后,也有可能因不正当竞争被判侵权,创业者在对公司起名时应该具备这样的法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