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叶水荣
2010年6月,杨老先生中年丧子,后独自抚养年仅10岁的孙子小杨。杨老先生除小杨父亲外,还有两个女儿,均已结婚。小杨的两位姑姑也会定期回来看望他和爷爷,适当照顾二人生活。
去年7月,年迈的杨老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房屋5间、存款10万元等,生前并未立下任何遗嘱。小杨要求以孙子的身份继承财产,两个姑姑却说小杨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杨老先生遗产。遂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杨的父亲和其两位姑姑是杨老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在小杨父亲去世后,作为杨老先生的孙子,可否继承杨老先生的遗产呢?
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规定属于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需要满足5个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数的限制;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依照上述规定分析本案,小杨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杨老先生于2015年去世,被代位继承人小杨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杨老先生死亡,符合代位继承前提条件的第一项。小杨的父亲是杨老先生之子,而小杨是其父亲的儿子,符合代位继承的第二、三项条件。根据《继承法》第七条有关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小杨的父亲并未存在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被代位继承人小杨父亲有法定继承权,符合代位继承的第四项条件。杨老先生在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故其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适用法定继承,符合代位继承的第五项条件。
综上所述,小杨符合代位继承人的要求,其作为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两位姑姑享有同等继承权。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杨作为未成年人,缺乏一定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在继承时可以多分到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