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讯 “我在创道洋人街租的店面被运营方太合商业租给了其他人,我前期投入到这个店面的成本都浪费了,对于太合商业的这一做法我无法接受。”上周四,傅先生向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此事。
去年1月11日,傅先生与太合商业中心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按照合同内容,他承租创道洋人街3号楼1层106号商铺,该商铺面积88.24㎡,按照约定,商铺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当时合同约定,如果商铺不能在交付日交付,则装修免租期、开业日、租赁期、免租期等都将相应顺延。”9月底,傅先生收到了太合商业中心商铺的交付通知书,但很快傅先生就发现商铺存在一些问题。
“从2019年9月一直到现在,我一直与太合商业进行交涉,其中涉及到多处工程施工未完成、提前计租、消防烟道处漏水、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等问题,最让我觉得无法理解的是,我现在与太合商业还处于合作关系中,但对方已经把店面再次租给另一家企业,我觉得这属于一铺两租的行为。”
傅先生:
店面存在多个问题
太合商业中心应当承担责任
记者联系到傅先生时,他正在凯旋路的店里招待顾客。“这个店面是我几年前租下的,因为这几年生意不错,我们就准备扩大店面。可现在遇到这样的事,改善经营环境的计划只能放缓。”傅先生说。
傅先生表示:“得到太合商业中心交付通知后,装修公司就和我去现场查看,并发现了多处问题。”
傅先生提供的资料中显示,这些问题包括:烟道穿透店面占用面积及各种隐患影响问题;店铺内封堵的消防排烟口出现漏水,至今未能彻底解决;二楼连廊漏水问题;店铺南侧大门因二楼漏水渗水。
“3月13日,太合商业中心发函告知我,因疫情影响,免租期顺延至2020年3月1日,自3月1日起开始计租。但基于太合商业中心未能解决店面内问题,我不同意按约计租,希望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可最终补充协议未能签成。”
傅先生介绍,在收到太合商业中心的解除函后,自己在5月20日发函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但5月22日当傅先生去店面后发现,商铺被强行上锁无法进入。“我认为,合同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出现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太合商业中心单方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傅先生说:“从其他商户处了解到,合同约定9月30日交房,但太合商业中心11月27日才通过竣工验收,迟延交房达2个月,严重违约。”
太合商业:
不存在一铺两租问题
我们已经发出单方面解除合同告知书
8月21日上午,记者在太合商业中心见到了该项目的商业运营副总王先生。
对于太合商业与傅先生之间的纠纷,他表示更愿意走司法途径处理。“傅先生所说的一铺两租情况并不存在,按照此前的约定,傅先生应当与其他商铺一起配合商场开业,可直到5月份,傅先生的店面还没有装修完成,这直接影响到了商场的开业计划,因此我们向傅先生送达了合同终止的告知书,单方面解除与傅先生的合作。”
对于傅先生提出的租金和其他成本问题,王先生表示此前曾提出过双方协商解决,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当时的店铺情况,我们也通过视频方式录像,并通过公证处公证,这些录像资料标明店铺达到交付标准。”王先生说。在王先生的办公室,记者看到了这份已经封好的光盘,根据光盘外包装上的时间来看,公证时间为2020年6月8日,但对于光盘内的内容,王先生表示不能展示。
律师:
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傅先生和太合商业中心的纠纷,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认为其中涉及到两个关键点。“疫情和店铺交付情况都是影响店铺是否正常按时开业的重要因素,这需要评估。”她说,“不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相关的案件判例可以参考。”
夏谨言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判决内容显示,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主张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故其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该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