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 店铺广告牌从天而降,正在作业的清洁工李阿姨被砸成十级伤残。可当她与店铺房东、设置该广告牌的承租人协商赔偿事宜时,两方都不愿意赔偿。无奈的李阿姨只好将这两方告到了丽水市莲都区法院。 李阿姨是丽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平日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工作。2017年7月31日,她在清扫某餐饮店门口的道路时,一块广告牌突然坠落,将她当场砸晕。随后,李阿姨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8年,李阿姨通过工伤保险获得部分赔偿。 “我被砸伤,这个店铺的房东和设置这块广告牌的人也有责任。”于是,李阿姨找到店铺房东和设置该广告牌的承租人要求赔偿。 不巧的是,设置该广告牌的赵某早已退租,坠落的广告牌是他在承租周某的店铺后设置的。然而在退租后,赵某未将广告牌整体拆除,而只是拆除了其中的商标。 在原承租人赵某看来,“我已将房屋退租,而且租赁合同中约定退租时不拆除装修、装饰,李阿姨被广告牌砸伤跟我无关。” 房东周某则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不拆除装修、装饰”是基于室内的固定装修、装饰,不涉及广告牌,“这块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赵某,李阿姨受伤也跟我无关。” 因协商无果,2020年3月,李阿姨将赵某、周某诉至莲都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赵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各赔偿李阿姨69734.47元。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丽水市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某赔偿李阿姨50000元,周某赔偿61000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在退租时有对该广告牌安全性的注意义务,其拆除广告牌中商标的行为对广告牌的整体安全性产生一定影响,故对广告牌坠落砸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时未对广告牌的安全性进行确认,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户外广告牌越来越多,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年久失修、稳固性不够等原因,广告牌坠落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提高警惕,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而承租人在退租时应及时拆除相关广告牌,出租人在收回房屋时亦应提醒承租人拆除户外广告牌或自行及时拆除,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