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女士生前曾两次拿着父母工资卡到银行取款,共计取出111000元,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几个月以后,汤女士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汤女士去世后,汤女士的父母向其女婿索要这笔钱,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故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案情回顾 段先生与汤女士系夫妻关系,2000年6月登记结婚,2006年后生有一女。婚后二人生活虽不算富裕,但通过努力,也过上了有车有房的生活。 2013年以后,汤女士由于劳累等诸多原因,身体大不如以前,时常跑医院,并为此花了不少钱。2018年9月末,汤女士在下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被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去世前,汤女士因急需用钱,先后两次向其父母汤某、杨某借钱。2018年2月,汤女士拿着母亲杨某工资卡到银行取款50000元,4个月后,汤女士又从父亲汤某的工资卡中取走61000元。 女儿去世一年后,两位老人发现女婿段先生结交了新女友。两位老人在今年年初通过网上立案,将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其借款本金111000元。 该案是一起岳父母状告女婿索要借款的案件,起因是在女儿去世后,发现女婿找了新对象,岳父母由此认为这会对外孙女不利而引发的一起家庭纠纷。 该案起诉时在新冠疫情期间,为不让疫情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大庆高新区法院充分运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信息化手段——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庭审“云”审判、在线执行等诉讼活动。 在诉讼中,二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偿还房贷手续及汤女士住院病例及医疗票据等证据。 被告辩称,双方并无借款合同关系。段先生表示,自己对妻子取款并不知情,家里并不是特别贫困,夫妻俩都有工资保障。另外,二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实这笔钱被取走后是否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此外,妻子是否系帮助两名老人取款,把钱给了二原告,尚无定论,亦无法考究和证实。而且,从取款到现在,无论是妻子还是二原告,谁也没提过借款之事,且二原告也从未要求偿还,更无欠据凭证,因此双方并无合同关系。 段先生认为,即便妻子支取了款项,但是也经过了二原告的同意,作为妻子的父母,二原告把银行卡给妻子,属于父母经济帮助行为,这在当前社会属于普遍现象,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不应是一种借贷。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应是赠与,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帮助如何定性,即是属于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属于一种民间借贷? 关于焦点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二原告认为,借款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之间必须存有书面的借款合同。由于双方系父母子女这一特殊关系,才未要求汤女士出具字据,这与当前习俗完全相吻合。汤女士从二原告账户上支取钱财后,如果给了二原告,被告应举出证据来证实,且客观事实上这笔钱用在了偿还被告的房贷和汤女士的药费上。 被告段先生则坚持认为,二原告拿不出借款凭证,只举出银行取款凭证、偿还房贷手续、汤女士住院病例及医疗票据等证据,这些证据并未形成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偿还房贷和住院费用与妻子汤女士所取的两笔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这些钱系来自夫妻二人自有的钱;此外,银行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妻子取款,但无法证实钱的去向,极有可能是帮二原告取款。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关于焦点二:父母给予子女经济帮助的性质问题。原告认为,女儿出嫁,与被告结为夫妻后,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其就没有法定义务给付女儿钱财。之所以给付,完全是由于女儿身体不佳且经济紧张,为了帮助女儿,才将银行卡交给汤女士,帮助其度过艰难。可怜天下父母心,谁都会可怜自己的孩子,这属于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但这并不代表给孩子的钱就属于赠与行为,因为二原告没有法定义务给付已成家子女钱财。 被告段先生则认为,银行取款凭证签字虽系妻子所签,但这证明不了钱的去向。即使钱被妻子所用,但这属于父母对其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属于无偿的赠与,且钱属于种类物,赠与行为在取款时就已完成了交付,不存在撤销的条件,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