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案例: 今年8月,建国北路因地铁施工发生路面坍塌,导致附近的树园小区31幢严重开裂。最近又出现了新情况:租客秦先生因补偿款的问题和房东产生了纠纷。 原来,根据估价情况,秦先生可以得到约4万元补偿款。按流程,这笔补偿款会和房东应得的补偿款一起打入房东的账户,再由房东转账给租客。但房东收到款项后,迟迟不肯将租客的补偿款支付给秦先生。 为何不将属于租客的补偿款给秦先生?房东陈先生的说法是,租客上报的损失里面有一些属于自己,但具体是哪些物品,他不肯多说。 对此,秦先生表示,这完全是谎言,房东就是想侵占租客的赔偿款。 那么,若秦先生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该房东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 律师说法: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孙建萍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因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按照秦先生和搬迁指挥部的说法,房东收到的补偿款项中,有4万元应当是属于租客秦先生的财产损失补偿款,即为秦先生的应得利益。搬迁指挥部发放前就已和房东签字确认其中4万元应当属于租客,说明对该钱款的归属房东是明知的。 之后在多次沟通中,房东始终不肯将该部分钱款还给秦先生,使得秦先生的应有利益受到损失。在房东没能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房东拒不向秦先生支付相应补偿款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建议: 孙律师建议,租客秦先生可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向房东主张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同时,租客在主张相应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能够证明房东构成不当得利的证据,如损失上报、估价确认的相关凭据;搬迁指挥部向房东付款的凭据;以及房东曾签字确认补偿款中有部分款是属于租客的凭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