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通讯员 江剑 记者 王艳颖)爱吃江鲜的杭州人都知道,钱塘江里的本塘江鳗能鲜掉眉毛,因此,谁要是能钓上一尾正宗的钱塘江江鳗,绝对值得炫耀一番。然而,钱塘江里的鱼是想抓就能抓的吗?显然不是。 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今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钱塘江流域实施了全流域禁渔。然而,3月某日,王某某来到江干区九堡街道钱塘江三号坝附近水域,利用网购的电鱼工具在钱塘江干流的禁渔区电鱼,捕获鳗鲡鱼8尾;4月某晚,吕某、范某某、路某在钱塘江五堡码头附近利用电鱼工具电鱼,但未捕获水产品;同晚,也在该水域电鱼的姜某某捕获鳗鲡鱼3尾。王某某等5人于禁渔期内在钱塘江水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均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抓鱼为何涉嫌犯罪?关键在禁渔期和电鱼。电鱼被称为“绝户型”捕捞方法,使用的是上千伏的直流脉冲电或者超声波。在电鱼过程中,一定区域内的水生动植物甚至鱼卵都会被电流冲击,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禁渔期是鱼类的产卵、繁衍期,这时候用电捕鱼,会让鱼类“断子绝孙”。电鱼不仅给一定河段内的鱼类资源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好多年难以恢复,同时还会造成生态环境中微生物种群的改变,导致水生态环境的恶化。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已涉嫌犯罪。 10月22日,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诉前会议,检察官给5名嫌疑人上了一课,就电鱼相关危害作了详细的释法说理。5名嫌疑人听了检察官的讲解,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缴纳相应的罚款给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购买并放流鱼苗,希望能够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自己犯下的过错。 鉴于犯罪嫌疑人均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将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后续的赔偿情况,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