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小王、小李是朋友,二人与莺羽公司老板黄某称兄道弟多年,但最近他们都因为莺羽公司遇到了麻烦,还收到了余杭法院的传票。
原来,二人先后应黄某的要求就莺羽公司欠拓凡公司的货款出具了保证书,现在由于莺羽公司未还款,因此拓凡公司起诉到了余杭法院,要求莺羽公司支付欠款120万元,小王、小李承担保证责任。 到了开庭时间,小王、小李二人均到庭,反倒是黄某未到庭答辩。法庭上,拓凡公司提交了小王、小李分别出具的保证书,其中,小王的保证书写明“如莺羽公司没有能力支付120万元货款,本人保证偿还”,小李的保证书写明“如莺羽公司未支付120万元货款,本人保证偿还”。 小王讲述了出具保证书的经过。“签保证书的那天,我正好在黄某办公室谈点事情,拓凡公司的老板郭某过来找黄某结算,双方对完账后,郭某提出让黄某找个保证人,黄某就让我担保一下。我想黄某也是有实力的人,企业办得不错,总不至于让我来还款。既然他提出来了,也不想抹他面子,就出了这张保证书给郭某。” 小李更气愤,当时黄某表明自己名下有房有车,不会影响到小李。但现在法院根据拓凡公司的申请,已经把小李账户内的80余万元存款全部冻结。 针对拓凡公司的起诉,小王、小李均抗辩称:“保证书确实是我们出具的,但货款不是我们欠的,没有向拓凡公司买过布料,拓凡公司应该先找莺羽公司要货款。即使让我们代还款,也要莺羽公司还不出才能找我们还。现在,莺羽公司又没有破产,每个月应该都有盈利,且名下还有厂房、设备等资产,拓凡公司应该先去找莺羽公司要钱。” 余杭法院根据拓凡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并向小王、小李送达了判决书。 二人拿到判决书后,又是一脸懵圈:怎么都是出具了保证书,可两人承担的责任却不一样呢? 原来,法院最终认定,小王出具的保证书中写明“没有能力支付120万元货款”的前提,与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吻合,小王应在莺羽公司不能清偿货款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小王是在法院对莺羽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莺羽公司确实没有财产可用以还债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小李出具的保证书所述“未支付120万元货款”,并未体现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本质特征,应视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故小李对莺羽公司的应付货款12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对该笔债务拓凡公司既可以要求莺羽公司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小李付款。 看到这一判决结果,小李悔恨地说:“我这保证书少的三个字‘没能力’,真是字字千金。就少了这三个字,我可能就要先代莺羽公司还款了,真是‘关系好时签名易,待到还钱悔莫及’啊!”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