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余杭法院日前对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两被告因攀附“张小泉”商誉,分别被判决赔偿原告4万元和16万元。 4月24日,张小泉公司诉江苏仁禛公司、湖州泉欣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余杭法院开庭审理(详见本报4月25日2版)。张小泉公司称,仁禛公司在淘宝网店的导航栏上以“张小泉剪刀系列”“张小泉刀具系列”标注,网店中陈列的刀剪产品均以“张小泉”作为关键字,但其销售的却是其它品牌的产品。同时,原告公证购买了仁禛公司店铺中的一款产品,发现其产品上标注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并有泉欣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泉欣公司以其“有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来抗辩。 承办法官认为,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的一种,属于人身权范畴,具有专用属性,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仅可由注册登记的企业专用,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虽然泉欣公司与张小泉剪刀店签订协议并支付使用费,由张小泉剪刀店授权“泉欣”牌剪刀外包装上印制“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但根据泉欣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曾经是张小泉公司的供货商,在与张小泉公司因货款等问题闹翻之后,才自创了“泉欣”品牌,他利用张小泉剪刀店的名称和其作为张小泉公司销售商的渠道优势,以有偿使用张小泉剪刀店企业名称的方式生产、销售其“泉欣”剪刀,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张小泉公司品牌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也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泉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余杭法院认定仁禛公司在涉案淘宝店铺多处直接使用“张小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泉欣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的“泉欣”牌剪刀包装上印制“杭州张小泉剪刀店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张小泉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万元和1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