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如果马蓉真的存在出轨,那么王宝强就涉及“披露其隐私权”,但是问题在于,王宝强作为马蓉的丈夫,出轨涉及他的利益,因此他发布微博的行为并不侵犯隐私权,但如果宋喆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就不能适用这种观点。
如果马蓉不存在出轨,或者王宝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马蓉存在出轨,那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删除微博、赔礼道歉等)。
综上,王宝强现在需要充分收集马蓉存在出轨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在名誉侵权案件中处于劣势。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蓝清: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刑事案件诉讼。
有新闻报道说,马蓉把王宝强公司的钱都转移了,如果属实,那马蓉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
公司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已经人格化了,其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如果马蓉在与王宝强合伙开公司任职期间,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马蓉在转移公司财产的时候,已经离开公司,没有职务上的便利,那么极有可能是窃取公章之后再对公司财产进行转移(动用公司财产一般必须使用公章),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如果马蓉没有盗用公章,而是通过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去银行骗取钱款的,则构成诈骗罪,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马蓉可能只是暂时转移钱款,并不打算占用。不过,如果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均构成挪用资金罪,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那么,马蓉把钱从公司转走就一定构成犯罪吗?不一定。
首先,如果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完全混同,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尤其像王宝强和马蓉这样开“夫妻店”的,很可能存在上述情况。
再如,马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裁期间,将公司钱款以公司名义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未谋其利益的,也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钱是马蓉从王宝强的银行卡里转走的,而不是从公司账户上转走的,那就不是刑事案件了,属于夫妻俩自己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