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邻居私自搭建阳光房 可以要求他拆除吗
微友问:我住在某小区四楼,楼下(三楼)利用小区公共商铺楼顶搭建阳光房。阳光房是外凸的,非常容易攀爬,我在楼上很担心安全问题。
物业通知楼下业主停止施工,并通知了城管。楼下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搭架子,现在就只剩玻璃没上了。城管来后,下发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让其拆除,但过了三个星期,楼下还是老样子。
请问,哪些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楼下违建,我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他拆除吗?
签约律师富颖: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电子商务及劳动用工实务法律,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经验。
是不是违章建筑,首先应当判断该部分是属于公共部分还是专有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在不属于专有部分上私自搭建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你所述来看,城管已经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如果对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可以再向城管反映,要求依法处置。如果你认为对方行为给你造成损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可以选择的一个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