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借方,由于电子证据比一般的书面证据在证据的关联性上举证责任要大,所以我们一般都建议债权人无论是再好的朋友或是亲戚,还是秉承“亲兄弟,明算账”的宗旨,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的借条。
借条上应写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事由等,并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按手印,同时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依据,保留好打款凭证。
另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微信文字和语音聊天记录应属于“电子数据”,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要注意的是,微信证据到底有没有用,取决于两个关键要素:
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就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
至于微信语音,也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但要注意保存原始记录,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微信语音是在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的,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范畴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