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律师吴泳波:
在很多人观念中,认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仅有一套住房,就可以免于被法院拍卖。这个观念其实是错误的。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规定了在有些情形下,唯一住房也可被拍卖。
比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还有别的住房,不会因为这套房屋被拍卖就没有住处的;明知自己有债务要偿还,还恶意转移掉其他房屋,使自己变成“孤房户”的;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提供住房,或从房屋拍卖款中保留部分租金供被执行人租房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对这个问题如何操作有更加具体详细的指导意见。
假如肇事者家人对这个房子也有所有权,受害者在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后,如果肇事者家人也同意拍卖该房屋并将所得款项全部赔偿给受害者,那这事就很简单;如果肇事者家人不同意,认为该房屋也有他们的一份,那么肇事者家人或受害者就要先向法院打一个分家析产官司,确认肇事者和家人对这个房屋各自享有的份额。随后,房屋拍卖款就按各自份额进行分配,受害者仅能执行肇事者所享有的那部分款项。
答疑签约律师
吴泳波: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间融资等民商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