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光荣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光荣利用担任杭州市蒋村商住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杭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总指挥(副主任)、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女及情妇以收受现金、银行卡及低价买房等形式,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805240.5元。
此外,被告人王光荣在退休后担任某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安装工程,于2014年收受请托人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0元。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