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焦俊
这笔“分手费”,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合约夫妻”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这是曹雪芹在《红楼梦》中以自己的身份写下的一首诗,表达了自己难以直言又生怕被世俗误解的苦闷心情。
建德的老曾(化名)最近的心情很“曹雪芹”:和“妻子”的感情已经碎成渣了,手里仅仅握着一张当初签下的“同居协议”,了断十年感情的“分手费”,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这其中的曲折,老曾也只有向法官倾诉了……
“协议同居”
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离异的老曾认识了丁女士(化名)。丁女士的丈夫此前因车祸过世,属于丧偶。那一年,他45岁,她40岁。
接触之后,两人彼此都很满意,有意重组家庭。当时,丁女士的儿子正上高中,她便叫老曾来家里生活。老曾想着,自己的娃已经成年而且工作了,就答应了。
后来,老曾提出两人去民政局把婚事办了。丁女士却说,儿子不同意这桩婚事。
怎么办?老曾和丁女士商量后,起草了一份协议:两人已经同居,但因女方子女不同意领证,为让男方安心工作,女方与男方终身同居生活,双方约定:一、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活;三、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例,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5000元支付女方报酬。
“逐客令”
有了这份“保障”,老曾和丁女士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并与丁女士一起打工赚钱,供养丁女士的儿子上学。
虽然“半路夫妻”生活中难免有小磕绊,但生活总算和睦。
今年3月,老曾突然生病入院,后被确诊为肺癌。老曾只好动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万元进行了手术治疗。
出院后,老曾觉得丁女士开始疏远他了。到了8月、9月,丁女士甚至委婉地“劝”他回老家养病。
既然人家已经下了“逐客令”,老曾觉得再这样住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了,但回头想想,实在心寒——当年我帮你养育儿子,现在我生病了,你就要赶我走?
今年11月,老曾拿着当初那份“同居协议”,聘请了律师,决定起诉丁女士,要求对方支付十年来共计5万元的“雇工费”。
“城下之盟”
昨天,建德法院梅城法庭第三次开庭,调解这件特殊的“家务事”。
之前的两次庭审,老曾和丁女士都到庭,老曾看着气色还行,丁女士则由儿子陪着。
法庭上,丁女士说,当初是老曾逼着她签下了“协议”,这么多年来,双方从没提起过“协议”的事情。“没想到这么多年了,你居然还留着这东西!”
丁女士认为,“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是无效的。“再说,这十年里,他也没为我家赚到多少钱,平时还喜欢打牌,哪有什么大贡献?”
老曾听后很生气:“还不是因为你儿子不同意我们登记结婚?我那时候才45岁,正当壮年,能干活赚钱!”
老曾说,自己当初就是担心有一天年纪大了,干不动了,会遭嫌弃并被赶走,变得老无所依,这才想到要签个协议。“这是我俩自愿签的,谁逼你了?”
“分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曾根据“同居协议”相关约定主张的“雇工费”,实际上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分手费”,但这笔“分手费”又有点不同寻常。
典型的分手费,一般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订婚以及婚姻关系时,提出解除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或应对方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以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因而也有“青春损失费”的说法。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没有对分手费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起诉要求支付协议约定的(或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案件,均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驳回诉请。
老曾的这笔“分手费”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双方在同居时就作出约定,且不必然发生,有点类似夫妻之间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只要不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况,就无需支付费用。
“满纸荒唐言”
那么,这笔“分手费”到底该不该给?
承办法官说:“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如果当事人想通过契约形式来维系长期的同居关系,显然不行。”
法官认为,从“协议”上看,其目的就是想维系终身同居关系,否则就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这就涉及人身自由权的问题。“协议干涉限制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的,它就超越了意思自治范畴的底线,在法律上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据此,法官认为,“协议”中的所谓“补偿条款”是无效。
但法官同时指出,双方同居期间,老曾确实对丁女士家有所贡献,包括养育丁女士的儿子,如今老曾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角度,丁女士都应该对老曾给予帮助。
最终,经法官调解,丁女士同意支付老曾经济帮助款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