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邓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即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邓超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情形确定。
另外,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新浪微博作为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相关博主的用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删除涉案信息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邓超撤回对新浪微博运营方的起诉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被告收到材料后不出庭应诉不会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会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最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答疑签约律师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