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无自理能力
另一方不但不救助还阻止他人施救
主观上成立拒绝扶养
教授躺卧阳台的这些日子里,老太太可能给了他一些饼干、月饼之类的食物充饥,但这与一般意义上的生活照料相去甚远。从老教授被发现时的状态来看,他连基本的生活水准都没有保障。
不管老太太有什么理由或目的,客观事实已经充分印证了她拒绝扶养的主观态度。
另外,如果女儿和邻居的说法属实,即他们敲门询问时,老太太拒不开门且谎称教授去亲戚家串门的话,那老太太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老教授被发现时,浑身上下都是秽物,一丝不挂,连挪动身体都很困难,并且两天没有进水进食,如果不是民警和社区人员应女儿要求强行开门进入,后果不堪设想。
这20多天究竟发生了什么,老教授又是怎么度过的,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老教授躺卧在阳台上无法爬起时,老太太不仅自己不去救助,还通过拒绝开门、撒谎等方法阻止他人进入施救,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不作为和放任但无积极侵害行为 尚不构成虐待情节
有网友说,老太太的行为实在太过分,根本就是虐待老伴。不过,从法律层面来说,虐待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侵害行为,是指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
就目前情况来看,老太太的行为更多是不作为和放任,表现出的是一种超乎想象的冷漠,但她并没有对教授直接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因此尚不构成虐待情节。
若双方不离婚
侵害一方可能丧失法定继承权
遗弃罪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可以委托亲属向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家庭成员间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存在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准予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老教授不愿意继续同老太太共同生活,也不愿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老教授不愿意选择离婚,那么假如他先于老太太过世,原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老太太可能丧失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即便老太太的行为不构成遗弃,鉴于其行为,也会少分或不分遗产。
而《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综上,如果老教授没有自理能力,老太太也无法照料、扶养他,那么教授的女儿和养子都对他负有赡养义务。
老教授为什么赤身躺在自家阳台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