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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清楚对方为什么要自己这么做,但听说有现金拿,又不用做其他事,小李总觉得是个“美差”,当即答应下来。第二天一早,他就跟着王去了工商局。
之后一段时间,王果然没拿公司的事来烦他,说好的1万元也进了小李的账户。不过,小李没想到的是,这家公司经营不善,在外早已是负债累累。
由于债款迟迟没有付清,上城法院执行局通过布控将法定代表人小李抓获,向他说明了情况。小李起初还不明所以,直到听说公司在余杭欠有高达4亿余元的债款,这才一个激灵,吓得半晌没说出话来。
好在小李最后通过朋友找到了王,王委托律师与小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三方达成了和解。虽然小李实际上并未负债,但因申请执行人要求,他又支付了3万元,才被免予司法拘留。
律师: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当
张玲燕: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是与公司不相干的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直接对法人产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申报法人运营情况、公司财产状况、财务盈亏等信息。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发生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因此,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建议申请执行人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实。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企业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如限制高消费)等。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部分被执行人为了躲避诉讼执行,而找人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故意冒用别人名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金蝉脱壳”的行为。发生类似妨碍执行的事件,建议当事人及时与承办执行法官沟通,并进一步掌握公司真实的任职法定代表人身份,查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求其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若发生虚假或不实申报的,可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执行工作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是身份证被人冒用的,建议及时报警。当然,旧身份证丢失后,除了挂失补办,还要保管好公安机关出示的原身份证件挂失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