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后行权的,一般都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的行权条件成就,并实际行权的股票,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有的观点认为,期权属于婚前授予,有财产利益,应考虑个人婚前对公司的贡献因素,不能全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考虑实际贡献的因素,判定30%-40%的比例给配偶一方。
由此分析,如果刘强东的期权全部在婚姻存续期间行权,那行权后的股权及收益都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考虑其贡献大小的原因,在比例上有倾斜。
3.离婚后行权的,看离婚前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
对于离婚后行权的,法院通常不会做任何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行分割。
也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离婚前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一方为了让对方少分财产而怠于行权、延迟行权,这种情况法院一般还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同离婚前行权。另一种情况是离婚后行权条件才成就并实际行权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也有法院认定对另一方要作一定的补偿,认为是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工作才能达到行权条件,是另一种形式的劳动所得。
我认为,对当事双方比较公平的做法,应是以婚姻存续期间占最初授权日到行权日期间的时间比例,再把这一比例对应的行权收益的一半作为对配偶的补偿。
因此,无论是什么时间段行权,奶茶妹妹都能分得一杯羹,没签婚前协议就不要再质疑强哥的真爱。
判例
其实,网友们讨论的这个问题,广东省高院早在2009年就有过明确批复。
祝双夏:广东省批复的这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就是在婚前取得股票期权,并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
当时广东省高院批复:××在婚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不管哪种情形,倘若真的会走到离婚这一步,奶茶妹妹都是能切切实实得到好处的。如果是婚前财产,那婚后收益,除了自然孳息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那自然就是共同财产。强哥是以婚后十年收入换得股权期权,因此奶茶妹妹都是能得到其相应的份额或收益的一部分。
不过,人家才刚结婚,我们就这样轰轰烈烈帮他们操心离婚的事了,真的好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