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上团购在年轻人当中很盛行,这其中也衍生出一些法律问题。昨天有网友问快报律师团就是关于团购引发纠纷的事。
有读者微信咨询:我在网上团购了一个给宝宝拍照的儿童摄影,团购价100元,说拍30张。当时没具体说明底片归属,只写了精修一张,结果拍完几十张发现对方只肯给一张底片,另外要加钱购买,并拿出之前让我签的单子说这个是约定好的,请问影楼的做法违法么?
鲍乐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答:按照《合同法》《消保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任何商家均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读者以100元的价格拍30张照片,影楼承担拍摄、冲洗照片的义务,因此,读者已经支付了底片的价格,且底片的肖像权为读者拥有,影楼没有权利对读者支付了对价的商品还要强夺所有权。虽然读者的遭遇成为了影楼行业的潜规则,但是这个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另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因此,建议读者先行跟影楼沟通,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再向12315举报投诉。
母亲赠与我的房子没过户
之后拆迁了
赠与合同还有效吗
问:母亲有40方房子在拆迁前赠与我,但没有去过户。3年后房管部门给了65方房子安置在别处,户名还是母亲。原赠与合同还有效吗?母亲去年已去世,安置的房子是否已成为遗产?
苏迪亚: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为你母亲赠与你的面积为40平方米的房产在拆迁前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现在原房屋已拆除,赠与合同中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故无法实现赠与。
至于拆迁后新安置的房屋,是你母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跑业务时把人给撞了
单位有责任吗
问:我上班跑业务的过程中骑电瓶车把人撞伤,对方骨折住院,未构成伤残。我是全责,单位有没有责任?承担多少?谢谢。
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该赔偿责任由你所在的单位负担。
但是,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你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属于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和单位一起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还可以向你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