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认定司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就该案控辩双方的争议,即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分歧,杭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也进行了详细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不能认定孙睿对车前方阻拦人员的伤亡结果存有放任的故意。证据证实,孙睿驾车顶逼车辆前方人员,继之加速逃离过程中,其间有数次采取“点刹”缓行及见前方人员已避至车辆右侧而往左侧打方向行驶的行为存在;
本案的事实经过反映,有人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并不意味着拍打车窗人员已处现实的危险状态,其危险在于车辆在行进时,车辆左侧人员是否紧抓车门把手。而要认定孙有放任的故意,应有证据证明孙对此危险状态已有感知,但此案证据不能证明这一事实;
孙在供述中称“当时其注意力都在摊主的妻子上,没有工夫看两侧反光镜里的情况,其他人的情况其没注意”、“当时摊主有没有拉车门其不清楚。”此辩解并非没有一定合理性。本案发生在深夜,尽管有路灯照明,但有别于白天,视觉条件相对较差是不争的事实;孙自车辆加速至案件发生,仅2秒左右的时间,在如此短促的时间里,孙未留意车辆左侧情况,也符合常情;孙驾车经历较短(一个月左右),也未取得驾驶员资格,情急之下,因注意力聚焦在车辆右侧前方而疏于对车辆两侧的观察,也属情理之中;
本案系因轻微纠纷引发,由此纠纷激发孙产生置他人伤亡于不顾之行为意志,有违情理;如果孙仅因摆脱这一轻微纠纷选择夺路而逃,又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为之,但在事发后约20分钟左右,孙又驾车路经事发现场,继后又至酒吧平静参加聚会,前后行为心理矛盾明显。
法院认为指控孙睿行为时存有放任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据法律规定,应认定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系因孙在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孙睿之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本案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惩处,故一审判处被告人孙睿有期徒刑6年。
听到判决后,孙睿在法庭上泣不成声。旁听的被害人家属看上去心情较平静,此前孙睿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