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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安小刘只是索要钱财,并没有威胁
算不算卖淫?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律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刘以报警恐吓陈,陈在被恐吓的过程中因害怕名誉受损,为避免事件给自己造成影响,拿出钱财给别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而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 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如果保安刘某当时没有说要报警,而是说“如果再发生关系就得给钱”,并且这样做了,算不算卖淫?
这一点并不能确定。目前来看,卖淫嫖娼主要以男子出钱要求女子提供性服务为主,反过来的情况比较少见。
杭州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表示:卖淫嫖娼是以盈利和获取金钱为目的,提供性服务,不仅仅是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也是。这一事件中,这对男女已经发生了一次彼此自愿的性关系,如果之后再就第二次性行为进行讨价还价并实施(在没有说要报警等威胁之类语言的前提下),有可能涉嫌卖淫嫖娼,但是不是确认为卖淫嫖娼,还要看双方的具体说法。另外,在目前的办案实践中,基本以女子卖淫男子嫖娼为主,男子向女子卖淫的较为少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