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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觉得,浙大学生作为国内一流大学的精英,不应当只满足于向老师学习一些既有的知识,要勤于思考,敢想一些别人不敢想的问题,在不可能处发现可能,然后努力去论证、去实现。
“我这份卷子,没有固定答案,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论证是否充分倒是次要的,关键还是考查孩子们发现问题的能力。”高艳东说,这次考试,实际上也是一种思维拓展训练,需要学生发挥创新意识,更快、更准地找到案例中的法律争议点。
试卷满分100,开卷考,五个小题,每题20分。高艳东目前还没有开始批阅试卷,不过,粗略翻看了一下,大部分学生或多或少还是可以答出来的。
“要拿高分不在于记多少法条和理论,在于把里面的法律问题提炼出来。”高艳东说,一般来讲,学生能在每个案例里找出两个以上的罪名、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言之有理、论证圆满,就能通过测试,发现的“问题点”越多,得分就越高。
昨天,我们也把这份试卷分享到了“快报律师团”的微信群里,大家都说,问题出得蛮有意思。几个律师试着答了一下:
浙江大学2014-2015学年秋冬学期
《刑法分论》课程期末考试试卷
用现代刑法分析事件中各人的刑事责任。
1.草船借箭
答题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潘晓方
草船借箭,是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箭)为目的,在雾气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装满稻草人的船只佯装进攻的欺骗手段,使曹操误以为遭受进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导致曹军遭受财产损失,而诸葛亮则获得了曹军损失的财产(箭),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诸葛亮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诸葛亮已完成诈骗行为,并取得了财产(箭),已构成既遂。因涉案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焚书坑儒
答题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王永皓
秦始皇“焚书”系随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坑儒”为故意杀人罪,秦始皇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李斯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的建议,教唆犯罪并积极实施,属主犯,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璧归赵
答题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柯荣明
秦昭襄王以欺诈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用十五座城池来换取和氏璧,并且和氏璧已骗到手,属诈骗罪既遂。在量刑上,应以和氏璧的市场鉴定价格为准;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无期徒刑。
蔺相如虽也用欺诈的方法取回和氏璧,但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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