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许多人的生产生活节奏。 租的房子不能住租金却要照付,企业因疫情合同违约面临高额赔偿,安排好的旅行钱已经付了却不能成行……种种合同纠纷逐渐显现。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能否作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对此,天目新闻记者专访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张轶男。 全国人大法工委: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时下,“不可抗力”成为人们热议的词汇。所谓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新冠肺炎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可以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的免责事由免除责任。 律师:不可抗力并非"免责王牌" 那么,是否所有收到疫情影响的合同都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张轶男律师表示“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前提是该“不可抗力”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张轶男律师举了个例子,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预定了婚礼宴席,由于政府采取了禁止群体性聚集活动的防控措施,导致婚礼宴席无法如期举行,消费者、经营者均有权依据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反过来说,如果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可主张完全免责。例如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对政府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仍应继续履行,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张轶男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规定,作为履行合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来说,在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减少纠纷产生。 法院:不可抗力不代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月15日,宁波海曙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快速立案、审结一起因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判例为涉及“不可抗力”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引导。 该案的原告孙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租赁期限为5年,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王某已经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但随着疫情形势的逐渐严峻,王某出于社会责任,取消了所有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王某曾与孙某协商租金减免事宜,但孙某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王某认为,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孙某解除合同。 孙某说,自己已经在2月5日联系王某,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王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孙某便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孙某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孙某与王某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孙某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他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一定腾退时间。原告孙某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承办该案的张法官表示,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对案件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租赁合同长达5年,还有3年多没有履行,疫情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