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炉,并将于9月18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并对推进残疾人就业增收提出了要求。
比如,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其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
对于6周岁以内患有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等残疾的儿童(含多重残疾),每人每年最高可得到基本康复训练补贴2.4万元。其中,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
《意见》还提出,要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此外,《意见》还对残疾人的基本住房、特殊教育、服务设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到2020年,杭州市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