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
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其中,高温作业工人的高温津贴,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25元。本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从200元提高到225元
按“浙人社发〔2010〕202号”规定标准,我省企业高温津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本次调整之后,标准变化如下: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发放时间,则依旧一样。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严格执行高温下劳动禁忌标准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通知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通知要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督促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同时,要把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对职工的关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