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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储户首先要能拿出被盗账户真正的银行卡。潘律师说:“尤其在审理案子中出现刷卡记录在甲地,而持卡人又有足够证据证明当时自己在乙地的情况。此种情况至少可以证明,卡内款项并非持卡人刷走,应当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中认定的证据则更为严格。“人卡两地的情况,如果能够通过银行的对账单记录来体现就更加能起到佐证的作用。”上城法院法官指出,如果一张同卡号的卡,持卡人在甲地出现刷卡记录,在 接近的时间段内,乙地也出现刷卡记录,那么即可认定,乙地出现的刷卡行为为伪卡操作。
支招:不过,大多储户表示这样的情况存在偶然性。法律专家提醒,现在银行都对资金的流动提供短信提醒业务。如果储户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发现账户有异常资金流出,就可以立刻到就近的消费场所或银行进行小额交易,以此固定证据证明事实。
法官对此表示认可:只要前后刷卡记录来自不同地方,即可认定后者的盗刷事实。
争议一:怎样证明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怀疑异地被盗刷,就近小额刷卡可成为有力证据
争议二:监控录像能否成为直接证据?
监控录像应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调查可帮储户取证
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部分银行卡通常被犯罪嫌疑人以ATM机取款的方式取走现金,而ATM机均有监控录像,那么,持卡人通常向银行申请调看监视记录,如果监控画面上的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本人,是否可以证明银行卡被盗刷呢?
说法:潘律师认为,要证明盗刷关键就是证明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本人。银行的监控就是最好的证据。
但有法官表示,监控摄录非本人取款只是一个间接证据。因为并不能直接证明取款人是非法盗取银行卡取款,也存在当事人委托他人取款的情形。如果仅以此举证,原告有可能被视作举证不完备。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法律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如果银行怀疑取款人与持卡人勾通诬告,应当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江干法院朱学军法官认可说,如果银行不能拿出双方的委托证明或勾通罪行证明,则应当视为盗刷。
支招:法律人士建议,持卡人如果从银行监控调取到真正的取款人影像,可以提供给公安部门。如果通过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取款人曾有相同的犯罪记录,就能更有力证明盗刷犯罪的事实。
密码被窃,窃取者就能取出银行卡内的钱。银行往往将此认定是持卡人的过失或确认,以此来推卸责任。昨天,某银行客服在电话中告知记者,只要银行卡是通过密码确认被取款,无论是谁取走都被视为储户本人确认,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说法:潘永明律师认为,密码可以通过摄像等多种渠道被窃走,然后被他人使用。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卡密被不法分子用技术手段破解等情况,都应该获得银行赔付,客户自行设置密码不应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
朱学军法官认为,ATM存在不能识别银行卡真伪的系统缺陷以及犯罪分子利用该系统缺陷的情形下,银行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取款行为发生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审核银行卡的合同义务,而不能仅仅依凭取款行为的完成就想当然推定该笔款项系储户方支取。
此外,部分银行信用卡无需密码确认,只需签字确认即可。这样的卡片盗刷,法官则认为要看卡后是否有持卡人真实签名而定。卡后忘记签名可能会让你被盗刷后只能自认倒霉。
陈鹏律师也表示,在国外银行卡多以签字认定卡是否被本人使用。一旦卡背后有持卡人签名,如果商家在使用银行卡时,因为商家没有核实签字真伪,而出现盗刷现象,则由商家承担经济损失。
支招:在目前审理的案件中,银行的这项抗辩理由多不能得到认可。但是,法官提醒用户应当在输入密码过程中随时用手或其他东西进行遮挡,确保卡密安全。已签名确认的银行卡,持卡人一定不要忘记在卡后留下自己的亲笔签名。
争议三:密码确认能否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理由?
密码被窃不能让银行免责,卡背面的签名或许能让持卡人免责
在办卡同时,银行会和储户签订相应的协议,并在上面注明持卡人所需承担的持卡风险。与此同时,在ATM机插卡口也有相应的安全提示。银行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提醒义务,起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并以此试图免责。
说法:“银行与储户签订协议中提到的风险属于格式合同。”江干区法院朱学军法官指出,银行仅凭单方的规定章程或者提醒来证明自己起到了保障安全的义务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陈鹏律师认为,“柜员机、提款机、存取款机都属于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确保这些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犯罪分子能够从这些机器设备上盗刷用户卡信息和密码,银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做到书面提醒也不能以此视为免责。
支招:陈鹏律师认为,钱存在银行,储户就和银行之间产生民事上的契约合同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储户和银行各自享受相应的权利,负有相对应的义务。不要因为相应的格式条款,而放弃自己维权的主张。
争议四:银行的提醒是否能够免责?
不要因为相应的格式条款,放弃自己维权的主张
贴士:资深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昨天,江干区资深法官朱学军表示,此类经济纠纷,在举证方面,储户往往处在弱势。朱法官认为储户必须要保留的是三样证据:第一,及时保存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第二,第一时间向银行调出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明细;第三,凭上述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面对银行质疑有的储户自己委托或串通他人刷卡的可能,储户也无需慌张。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储户与他人涉嫌串通经济犯罪,银行则有难逃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