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的人都知道,有时候双方为了方便,会先把发票或者收据开给对方,然后再收钱。但是这样的做法却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昨天,杭州江干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方某,是浙江某建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是杭州一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方某的律师说,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委托对方办理银行贷款及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方某事先需预交通信费、服务费等费用3万元,若是没有办理成功的话,被告必须将3万元预付款退还给原告。
如今,贷款没有办成,3万元的预付款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原告的律师说,这笔钱为了方便,以现金的形式,付给了被告。对方还开了收据。
被告律师则说:“账户上确实没有这笔款项,至于先开了收据,是因为图个方便,免得来回奔波,所以先开给了对方。”
双方都是为了方便,一个说自己以现金的形式付了款,一个说自己没收款,先开了收据。
该案的办案法官朱学军说:“没有收到钱就开了收据,这和借钱时,钱没拿到,就先打了欠条是一个道理。法律上一般都会认为,收款人已经拿到了钱。所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很有可能要将3万元钱,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