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物业确实委屈 但这么做也有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了拱墅区城管局。 拱墅区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昆仑公馆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他们也承认物业有些“委屈”。但是按照《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居住区配套商业用房的排水户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单独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通过居住区的自建排水设施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因此,他们认为,主体责任确实是在物业身上的,只能罚物业公司。 对于这次处罚,拱墅区城管局还召开过一次听证会。听证会上,滨江物业表示,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这类情况,都没有要求对物业进行处罚。《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不符,是不适用的。 “但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并不违背国务院法令,否则是不会通过的。杭州市的规定是对国务院法令的一个细化,更适合杭州的情况。”拱墅区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地方性法规就肯定不会违背上位法吗?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维权委员会主任、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金鹰律师说:“确定法定义务,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行,不是地方性法规可以确定的。而且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相当于将业主的行为主体责任,归结到了物业公司身上。但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是受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制约的,它并不能替业主承担责任。就好像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只能说尽到辩护的职责,而不能去代替被告人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面对罚单要怎么办?金鹰律师建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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