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记者 钱祎 通讯员 吴巍)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2013年5月7日,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按当日比特币价格推算为2.69个比特币,付款500元,交易订单同日显示发货、确认收货。该店铺标注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之后,吴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该店铺支付宝账号付款19920元。2014年5月2日,比特币交易平台(“FXBTC”网站)发布“停运公告”。吴某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在网站关停时未进行任何提示导致他巨大经济损失;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他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禁止交易的商品,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应予以肯定,但原告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不足。原告对涉案19920元支付后有无获得涉案网站充值码、有无对应网站账号、上述款项是否已实际在网站充值、原告是否实际获得相应比特币份额等情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