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记者 叶怡霖 位于拱墅区长板巷的昆仑公馆,2013年底交付,杭州人公认的豪宅。去年,业主们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更换了物业公司。没想到,才一年多的时间,新来的物业公司——滨江物业就“摊上事了”——收到了一张金额高达10万元的罚单。
开出这张罚单的,是拱墅区城管局,原因是发现该小区附带的商铺向城镇排水设施中排放污水,且没有排水许可证。 对此,物业感到很委屈:我们老早就去主动办理过排水证,但是办不出来。小区建造的时候就没有雨污分流设施,迄今都6年了,业委会也没有掏钱整改管道,现在为什么不处罚盖房子的,不处罚乱排水的,却要处罚我们被雇来干活的? 推荐阅读 浙江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怎么改?有哪些利好?权威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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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上岗”一年多的物业公司 为何要替小区多年前没做好雨污分流挨罚? 昆仑公馆的物业相关负责人说,去年接手这个小区的时候,发现小区没有排水许可证,就马上去城管局办理了,但被告知,由于小区没有做好雨污分流,即居民阳台上的污水管、小区附带商铺的污水管与雨水管没有分开,都流进了雨水管道、流入了市政管网,可能会对水环境造成影响,不符合规定,所以办不出排水证。同时,城管局对昆仑公馆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小区做好雨污分流。 可是,这个小区在建造时还没有雨污分流的相关规定,当时也没有做雨污分流的管道设施,如果要整改,就要重新改造小区内的管道,是个大工程,算下来要花五六十万元。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公共区域维修大于2000元的,费用由业委会承担。于是,物业马上把这件事通知了业委会,建议业委会启动小区维修基金,对管道进行改造;而昆仑公馆的业委会则向街道求助,申请“零直排”整治立项,希望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能纳入到杭州市“零直排”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当中去,也就是说,由政府出钱。 还没等到立项通过、改造开始,十万元的罚单就下来了。 面对罚单,才“上岗”一年多的物业公司十分委屈:排水证我们是主动去办的,要求改造也第一时间通知了业委会去处理,这期间我们总不能让所有业主都不用下水道了吧?为什么不罚开发商、不罚业委会,要处罚和小区属于雇佣关系的物业呢?我们物业也是打工的。 城管:物业确实委屈 但这么做也有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了拱墅区城管局。 拱墅区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昆仑公馆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他们也承认物业有些“委屈”。但是按照《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居住区配套商业用房的排水户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单独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通过居住区的自建排水设施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因此,他们认为,主体责任确实是在物业身上的,只能罚物业公司。 对于这次处罚,拱墅区城管局还召开过一次听证会。听证会上,滨江物业表示,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这类情况,都没有要求对物业进行处罚。《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不符,是不适用的。 “但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并不违背国务院法令,否则是不会通过的。杭州市的规定是对国务院法令的一个细化,更适合杭州的情况。”拱墅区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地方性法规就肯定不会违背上位法吗?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维权委员会主任、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金鹰律师说:“确定法定义务,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行,不是地方性法规可以确定的。而且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相当于将业主的行为主体责任,归结到了物业公司身上。但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是受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制约的,它并不能替业主承担责任。就好像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只能说尽到辩护的职责,而不能去代替被告人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面对罚单要怎么办?金鹰律师建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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