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收集固定证据,杭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多次参与侦查取证方向、方案设计的会商工作,对中美证据交换、赴美取证要点、毒品鉴定以及提审美方在押服刑人员等疑难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确保案件的成功侦破。2017年3月,杭州市检察院专门派员赴美参加该案的证据交流和案件商讨,在中美双方合作下,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捕,为检察机关办理跨国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2018年1月17日,该案被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2月14日,该案报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我国对化工产品的生产、售卖都有严格的审批规定,吴某某等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不可能不知情。其次,吴某某等人邮寄毒品的包裹均使用虚假姓名、地址并伪报品名,显然是为了用“障眼法”逃避海关检查。第三,从吴某某等人与毒品下家联系的邮件内容看,他们明显知道这些境外客户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检察官补充说,“这些都证明了他们的主观上明知本案涉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毒品。”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积极梳理相关证据,加强主观明知的证据补强工作,合理解释中美司法体系、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的取证程序方面的疑问,将取证合法性问题解决在庭前。 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判处孙某某、何某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某某等4人均上诉。 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