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闻客户端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赵云 “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化工品外贸工作人员,对所经营的产品性质及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有高于常人的认识,在有公开途径可查询的情况下,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至境外,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为毒品。” 2018年11月12日,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吴某某、孙某某、何某、刘某某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 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以下简称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的前提下,将通过刘某某购买的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递运输至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再采用国际快递将上述新型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境外买家。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被告人职业特点、销售对象、运输方式等,对被告人“是否主观明知,是否有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证,举证思路清晰、推理逻辑严密、辩论有理有据。4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伏法,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第三代毒品,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传统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类似物,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在美国迈阿密,曾发生过一起吸食了甲卡西酮的男子冲到大街上将一名流浪汉的脸全部咬下来的“啃脸事件”。故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啃脸药”或“丧尸药”。 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制造和滥用在全球蔓延。2014年、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列举式管制,其中就包括本案涉及的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12月,一家名为“Holy Universe Limited”的公司在境外网站发布销售信息,其售卖的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被我国列为管制物,即毒品,该线索引起了公安部的注意。经过缜密侦查,锁定在杭州市萧山区从事化生意的吴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新类型毒品案件具有毒品种类新、犯罪方式多样、查办鉴定困难等特点。本案中,如何利用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关键。”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