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
5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正式发布,被称为“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余杭法院紧紧围绕《意见》要求,细化操作规程,强化措施落地。《意见》明确,除特殊情形外,一律在执行立案之日起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对于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一律在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30日内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和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据了解,自5月1日以来,余杭法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1115份,将951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26人次,拘留144人次,对76名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罚款到位金额15.1万元。读者可以从余杭法院近期强制执行的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到底强在哪? 罚款拘留双管齐下欠3万罚5万 浙江某商业管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3万余元。经调查发现,公司已停业。余杭法院执行员多次联系法人朱某,但对方始终不接电话。针对该公司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行为,余杭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对朱某作出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的决定,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 5月16日,朱某在义乌被控制,义乌法院协助异地拘留。朱某声称不是法人,从没去过杭州。义乌法院紧急联系余杭法院执行员,在核实姓名、身份证时,朱某仍极力否认。当执行员问到“开立在五常信用社的公司账户,是不是你签字确认的?”朱某瞬间语塞了,随后他联系财务筹措执行款项和罚款。 5月20日下午,公司财务到余杭法院履行案款,并缴纳50000元罚款。听闻消息后,又有6名职工来到余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资4万余元,执行员再次提审朱某。朱某立即打电话筹款,最终于5月23日筹到足额款项,支付完拖欠已久的所有员工工资。 一拖再拖不履行罚款拘留 在高某申请执行杭州某典当公司和担保人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30余万元。立案执行后,余杭法院执行员及时联系了杭州某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担保人沈某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在履行完第一期付款义务支付130万元之后,就没了行动。之后,执行员多次联系督促朱某和担保人沈某履行法律义务,两人嘴上多次承诺会履行义务,但就是不兑现。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余杭法院对典当公司和沈某分别作出罚款50000元和2000元的决定,并对朱某、沈某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时隔没多久,朱某和沈某相继被控制并被司法拘留。 见识到最强执行措施的威力后,朱某和沈某立即联系家人缴纳完罚款。同时,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高某进行协商。经协商,申请执行人高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余杭法院“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到底强在哪? “十日罚”:在执行立案之日起10日内快速执行 报告财产不实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违反“限高令”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拒不移交财产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抗拒执行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 布控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三十日罚”:情节严重的30日内采取强制措施 拒不腾退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抗拒执行,情节严重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