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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溪里电鱼28斤 判了刑还要赔偿近万元
2019-04-27 07:54:20杭州网

都市快报(记者 林琳 通讯员 宋晓玲)

老方是淳安人,因为在小溪里用电击方式捕捞了28斤野杂鱼,站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因为电鱼,他不仅要被判刑,还面临近万元的赔偿。对于这样的结果,老方表示不理解——一斤野杂鱼的市场价最高也不过几十元,再怎么算,哪能达到近万元的赔偿?

4月24日上午,淳安法院举办公众开放日,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渔政干部等百余人,公开观摩庭审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就包括老方电鱼的案子。

据公诉人指控,2018年5月3日晚上,老方携带电鱼工具,在淳安县左口乡显后村水头浅滩上采用电击鱼的方式,非法捕获野生鱼14千克。该水域在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是禁渔期,回家路上,老方就被渔政人员抓获了。

庭上,老方辩解说,是因为家中70多岁的父母亲想吃鱼,他才想到去电鱼的,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现在后悔不已。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另外,还需赔偿苗种采购费、投放费9090元。

在当天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老叶和老胡于2018年7月29日凌晨来到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的小溪电鱼,该区域也属于禁渔区、禁渔期。两人在非法捕捞过程中被发现,经称重,他们非法捕捞到野生石斑鱼3.25千克、野生汪刺鱼0.35千克、野生马口鱼1.515千克,共计5.115千克。

除指控2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外,淳安检察院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人按捕捞的鱼种,赔偿苗种采购费、投放费11302.25元(鱼种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

为什么赔偿金额远远超过市场价?

公诉人说,电鱼是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性极大,是一种灭绝性作业方式,电流直接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造成水域鱼类种群数量减少;电鱼器具释放的瞬间电量威力大,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特别是鱼类繁殖季节,会直接导致鱼卵不能孵化和鱼苗死亡。

另外,电鱼还会危害湖泊生态安全,严重污染水质等。

公诉人还就苗种采购费和投放费的计算依据以及选择第三方采购苗种放流此种渔业资源补偿方式的理由,解答了被告人对“巨额”的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的疑惑。

据悉,2018年以来,淳安县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179件,判处罪犯64人,有效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水平;同时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理念,探索定期履行、劳役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适用补植令、恢复令、流域增殖等替代修复方式7次。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林琳 通讯员 宋晓玲    编辑:郑海云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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