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洪连 通讯员 西法)未经许可,西湖里不得游泳,关于这一点,杭州人都很清楚。但问题是,就有这么一群人,偏偏喜欢在西湖里扑腾,还不乏老年人。
去年4月26日清晨,龚大伯在西湖里游泳时,被正在巡查的景区执法人员发现。去年9月,景区管委会向龚大伯下达了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书。事实上,这不是龚大伯第一次因在西湖里游泳被罚,此前的半年中,他两次在西湖里冬泳被抓,分别被罚款50元和20元。
然而,第三次被罚,龚大伯没有急着去缴罚款,而是选择在今年3月向西湖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庭审中,龚大伯认为,在西湖里游泳是市民的权利,《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是支持的,“我已经在西湖游了20多年泳了!”
而景区管委会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是《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龚大伯认为,自己在西湖里游泳并没有污染水质,不应该被处罚,同时,景区管委会不仅程序违法,处罚也过重。
景区管委会辩称,龚大伯在西湖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管委会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景区方面表示,龚大伯所说的《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并非处罚所依据的《杭州市西湖区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上位法,不能证明管委会处罚行为不合法。
龚大伯还提出,自己并非擅自游泳,他的晨泳行为是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依据是1996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市冬泳协会陈某某的回复。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西湖内擅自游泳,该条例的实施时间晚于上述回复,且地方性法规在效力上高于该回复,因此,龚大伯在西湖里游泳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西湖内组织进行的有关活动之列。
法院还指出,《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明确将擅自游泳和洗澡、便溺等并列为污染水体的行为,据此,龚大伯认为的擅自游泳不会污染水体一说也不成立。法院同时认定,龚大伯数次在西湖里擅自游泳,150元的罚款在条例规定的裁量幅度内。
昨天,西湖法院判决驳回龚大伯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