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是淳安县里商乡的一位孤寡老人,无妻无子,平时独自在千岛湖镇卖卖水果。
2014年底,老吴遭遇车祸,被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老吴和司机责任各半。
事故发生后几个月,淳安法院先后收到了两份相关的起诉状——两起诉讼的原告居然都向法院主张,老吴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应该由自己继承。
其中一起诉讼的原告是叶某,自称是老吴养女;另一起诉讼的原告则是老吴同父异母的三兄妹,已移居外地。
老吴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该给谁呢?淳安法院决定将两起诉讼合并审理。
第一次开庭,老吴的三兄妹面对叶某剑拔弩张:“你哪里是什么养女?不就是个干女儿吗?农村里叫叫而已,法律又不承认的!”
承办法官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前往老吴所在村调查。该村村委会认可叶某与老吴的收养关系,并证明叶某从小确实经常在老吴家待着。
然而,法官又发现,叶某的亲生父亲家与老吴家只隔了一幢房子,而叶某与生父一家并没有脱离关系。
到底是养女还是干女儿?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继承规则,如果是养女,叶某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排除了第二顺序近亲属(兄弟姐妹)的赔偿请求权;如果叶某只是干女儿,则她与老吴的关系没有法律意义,兄弟姐妹作为老吴最近顺序的近亲属,有权获得赔偿款。
第二次开庭时,一份关键证据的出现决定了案件的走向——经鉴定由老吴本人书写的遗嘱中写明:叶某是他的养女,他老了以后需要叶某照顾,死后遗产由叶某继承。
淳安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与老吴虽然没有办过收养手续,但确实从小跟随老吴生活,由老吴抚养成人,叶某成年后对老吴尽到了子女应尽的照料、扶助义务,老吴本人也以遗嘱形式认可了养父女关系。鉴于叶某被老吴收养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出台之前,当地村委会及群众公认二人养父女关系,并且二人共同生活,因此,即使没有合法收养手续,二人关系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淳安法院判决认定叶某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吴的三兄妹继承赔偿款的请求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三兄妹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经审理,杭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