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问题等你来问 “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三天前的凌晨,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震惊娱乐圈。
如今,事情又有逆转性进展。
前天,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借钱起诉离婚,昨天一早,马蓉也委托律师到北京朝阳法院立案,起诉王宝强侵犯其名誉权。起诉书中称,王宝强于8月14日凌晨00:21所发微博的内容,乃是造谣诽谤言论,要求对方删博且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
网友们再度傻眼了,这几天来,隔几个小时,就有人站出来图文并茂地佐证马蓉出轨,现在变成了王宝强在撒谎?
宋喆自事发后,就一直联系不上,王宝强的新经纪人任晓妍的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与当事人核实。但快报记者仔细查证后发现,除官方发布的消息外,目前网络广为流传的离婚内幕确实多为假消息,无论是说马蓉出轨,还是指王宝强包养女大学生。各路消息的背后也许是营销号蹭热度,也许是网友嫌还不够热闹……但绝大多数都不是所谓的真相。
昨天一早,又有网友称自己从美国房产经纪那里得知,王宝强洛杉矶房产处于在售状态,具体是马蓉在转移财产,还是王宝强的决定,还不得而知。但随后,记者登录网友所截图的房产官网后发现,这只是2013年王宝强的购房交易记录而已。不过,一位当地的房产经纪指出,王宝强购房价格明显背离市场,这套房2012年还仅报价80多万(美元),2013年王宝强却花了120万(美元)买入,如今这套房估价也就100万(美元)左右,违反交易逻辑。
再回头看看这三天,与积极爆料的网友相比,王宝强的圈中好友大多选择了避而不谈。王宝强参与录制过的几档真人秀节目也拒绝回应。目前为止,也就陈思诚和李晨、黄晓明等屈指可数的几个明星,公开力挺王宝强:“兄弟,无论怎样,我在你身边”“挺你,兄弟”。
一手挖掘出王宝强的导演李杨在微信朋友圈如是写道:“恋爱、结婚和离婚都是个人的私事,他人并不了解具体情况。请勿妄加评论。无论如何离婚对于双方都是打击和伤害。高调示爱和高调离婚其实都是双刃剑,希望他们双方能够理性处理好离婚的事情。”
抛开网络上的一切爆料,客观地想想,马蓉也确实有权起诉,那么王宝强的行为究竟有没有构成名誉侵权呢?如果马蓉确实转移夫妻财产,会触犯刑法吗?我们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汪哲弘: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及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王宝强在微博发布的离婚声明提到:“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这句话是本事件后半段的核心。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名誉权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其次,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马蓉要求王宝强删除微博并赔礼道歉正是援引了该条文第(一)、(七)、(八)款。
再次,既然马蓉有权提起本诉,那么本案的核心就在于王宝强发布微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这里要分情况讨论: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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