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看上去很美!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顺利享受年休假的待遇,有些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期“看法”为你全方位解读有关年休假的福利待遇——
肖某于2013年2月应聘到一家旅游公司,任销售部经理一职。2013年12月,肖某以需要休息为由向该旅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他在该旅游公司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肖某起诉要求该旅游公司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3768元。
该旅游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辩称,肖某来公司上班尚不满一年,并不满足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公司拒绝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据悉,肖某在到该旅游公司任职之前已经在其他不同单位工作过许多年,截至2013年末,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有15年。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该旅游公司就是根据这个条款抗辩,认为肖某才来旅游公司工作10个月,并未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所以他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
相关专业人士解释: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起累计连续工作已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不需要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知,肖某以现在的工龄可享有10天的年休假,但因为他在该旅游公司工作才10个月,以此工作期间折算,肖某在该旅游公司应享有8天带薪年休假。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在职职工法定的假日,除了由于职工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做出放弃年休假权利的书面承诺,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在本年度内未休的年休假,按照应休年休假天数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且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属于拖欠职工工资。而且年休假应当安排在本年度内,用人单位因为工作安排确实需要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且应当保留职工同意跨年度休年休假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