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老婆帮同学卖衣服
地板太湿滑倒了……
问:我老婆在商场帮同学卖衣服,结果下班时因为保洁拖地太湿在走廊过道滑倒。老婆住院保胎一个星期,承受了很大痛苦。商场却把责任推给保洁跟同学,说他们没责任。我们很气愤。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西湖区优秀律师
答:这个事情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你老婆和她同学的帮工法律关系;一层是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其应当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保洁员是其员工或其雇用,不直接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层,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商场应当是要承担其过错责任。
女儿女婿代表2岁的儿子把房子赠与我们
可以吗?
问:我和先生拥有一幢农民私房,征用后女儿女婿外孙都有份额的。2009年领三证時他们要求房屋归于我们二老,并去杭州市公证处做了公证,夫妻代表儿子,也就是我们的外孙,也签了名。这样合法有效吗?当时外孙2岁。
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答:原则上无效。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代理小孩处理具体事务,但是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果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财产的除外。
以前有些父母以孩子名义购房后,需要出售房子时会办理一个公证,证明为了孩子利益处置房产,现在已经停办。
婚后父母赠与房子给子女
到底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吗?
吴方荣: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省直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答: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与此同时,《婚姻法》又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就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的以外,根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不能、也不是去颠覆这个原则规定,而只是就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这个社会热点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并把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一方的关键证据,但目前各地产权登记的实践做法并不一致,所以,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在赠与时,就更要特别注意讲明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以免在产权登记与实际不一致时,产生争议。 |